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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3條 法院應於預定選任期日之三十日前,依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時,除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外,應一併寄送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法院應將前項所定…
  2.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4條 法院應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所定方式製作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前,應給予檢察官、辯護人閱覽前項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機會。
  3.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5條 候選國民法官應據實填載調查表,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以調查表所記載之回覆方式將調查表送交法院。
  4.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6條 法院於收受候選國民法官送交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及審核;如認為其中有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消極資格,或以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審判者,應予除名。前項調查、審核及除名,準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備選國民法官…
  5.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7條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將候選國民法官除名者,當事人、辯護人得請求法院提供被除名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備選編號與其被除名之理由。法院接獲前項請求後,應於五日內提供。如無法於五日內提供者…
  6.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8條 法院為第二十六條之調查與除名後,應彙整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並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7.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9條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應記載屬於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下列事項:一、候選國民法官代號。二、備選編號。三、姓名。四、性別。五、出生年月日。六、居住之鄉、鎮、市(區)。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不予除名紀錄及其他法院認有助於判斷候選國民法…
  8.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0條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前項送交,得由法院通知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指定時間前往法院領取,或以郵寄方式為之;以郵寄送交名冊者,應於二日前送達檢察官及辯護人。檢察官及辯護人陳明有電信…
  9.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1條 檢察官及辯護人不得將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提供任何人閱覽。但事先陳報法院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陳報,應以書面敘明擬提供資料對象之姓名、職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提供閱覽之範圍及方法,並提出其識別證或其他職務…
  10.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2條 法院應於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之適當時期,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法院於選任期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交付前項調查表複本與檢察官及辯護人使用者,應於當日程序結束時收回之。法院…
  11.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4條 法院於交付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提供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調查表前,得以適當方式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本法所定之保密義務、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及違反之效果,於認有必要時,並得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12.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5條 選任期日程序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為之;並得設置國民法官個別詢問室(以下簡稱個別詢問室)行本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程序。。前項國民法官選任會場及個別詢問室,應設置於適當空間;無專用之空間者,得於法庭或其他地點臨時設置之。…
  13.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1條 法院認為被告在場有造成候選國民法官心理壓力而無法自由陳述之疑慮或其他不適當之情形者,得禁止或限制其在場。法院於空間、設備等各項條件許可情形下,宜儘量安排適當處所及利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被告到法院後,即使不在…
  14.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3條 …選任期日之日期與時間。但已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情形,除因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於原定期日進行者外,不得變更之。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變更選任期日者,應釋明其具體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法院依第一項但書…
  15.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4條 …以清楚易懂之標示、合理之動線與簡明之報到方式,引導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入選任會場。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於選任期日程序進行過程中,宜藉由適當之程序與內容安排,減輕候選國民法官等待時之負擔,並增進其對法治之理解;惟應注意…
  16.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5條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採取必要之安全維護措施,以確保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安全受充分保障,而得以安心參與審判。
  17.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6條 前二條規定及其他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照料與保護有關事項,由督導專責單位之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指示專責單位預為整體之安排規劃;就其實際執行事項,除既有指揮監督關係外,並應依審理本案之法院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18.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7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依前項規定詢問之。
  19.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8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
  20.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9條 法院於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得先行告知與本法第十五條各款相關之必要事項。法院為前項告知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及名譽。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足資識別…
  21.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0條 候選國民法官對於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詢問,應據實回答,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法院應於第一次詢問前,以口頭或書面告知候選國民法官前項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法院認為候選國民法官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疑…
  22.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1條 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發現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發或依職權開始偵查。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之情形準用之。
  23.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2條 …或全體方式詢問之情形,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應注意維護特定候選國民法官隱私及名譽;如提問過程中相關問題及回答已涉及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個人隱私事項,宜向該候選國民法官確認是否需改以個別詢問方式為之。法院認為詢問有前項情形者,得…
  24.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3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為對國民法官之詢問有不適當情形,經向審判長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前項異議,法院應即時裁定之。
  25.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4條 法院得事先將候選國民法官分組後,對各組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以全體、部分或個別方式詢問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視實際需要,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於不同時間到庭。法院得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至不同場所報到,並依序於不同場所進行詢問。
  26.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5條 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至法院報到後,如其所在處所與在法院之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所在處所之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詢問之。
  27.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6條 候選國民法官不具積極資格,或有消極資格情形,或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之。辯護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九款所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關於第一項裁定,檢察官、辯護…
  28.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7條 候選國民法官陳明拒絕被選任,經法院調查認確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選任之裁定。候選國民法官以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所定事由拒絕被選任者,如其已釋明具體事由,又查無具體事證認其所述不實者,法院宜…
  29.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9條 …法第二十七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30.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0條 …序完畢後,向檢察官、辯護人確認是否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檢察官、辯護人經法院為前項確認後,表明不再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不得再行使此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