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8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三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 第四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第28條 法院為第二十六條之調查與除名後,應彙整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並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