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
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