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1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選任期日 › 第二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第51條 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發現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發或依職權開始偵查。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之情形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