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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未達三十公里者,其每往返地方法院與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一趟次,支給交通費新臺幣二百元。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在…
  2.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2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因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等大眾運輸工具,其支出之金額逾前條所定數額者,得以其實際搭乘交通工具之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交通費。居住於臺灣地區之國民法官、備…
  3.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4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必須住宿旅館者,得釋明其必要事由,申請按實際住宿日數支領住宿費。地方法院認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有住宿之需求者,亦得核給住宿費。住宿費由地方法院審核收據核實支給。但…
  4.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5條 …地方法院為投保單位,並承擔交付保險費之義務。三、其餘費用,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檢具憑證提出申請,經地方法院審核後,儘速以匯寄或其他方式核實支給。
  5.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6條 法院應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詳細說明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認定標準、計算方式、申請方法及發給流程。法院應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下列事項:一、預定交通…
  6.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中之誤餐費,應由地方法院使受領人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領據或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五、附件六)簽名或蓋章,交由專責單位核計其…
  7.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8條 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經地方法院核定後,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以書面表明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不再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遲不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亦未表明不願領取或放棄者,地…
  8.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候選國民法官如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單程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得事先預估所需費用並陳明得領取款項之金融機構帳號,填具預借費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地方法院預借款項。前項相關必要費用之預借,以新臺幣三…
  9.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20條 候選國民法官經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請求預借費用,並準用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10.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2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所定情事者,不得支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領當日之日費、旅費及相…
  11.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22條 法院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應到庭期日後,期日因故取消時,除有特別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未及通知,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仍依原定時程到庭者,地方法院應依第九條第一項本文或第十條第一…
  12.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13.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條 選任程序之目的,係為確保所有符合資格之國民均有公平機會參與審判,並兼顧減輕國民參與負擔,選出得以公平誠實執行審判職務,且無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之國民法官,實現符合公正且兼具多元參與精神之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進…
  14.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條 …之調查程序,於過程中排除不具參與審判資格及依法拒絕參與之候選國民法官,同時兼顧程序進行之順暢及效率。檢察官、辯護人應盡力協助法院完成前項所定選任程序。第一項所稱不具參與審判資格,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不具本法第十二條所…
  15.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處理之。前項事項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依前項法院之指示辦理之。
  16.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條 …討論,擬定下列事項:一、選任程序進行之原則。二、預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三、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時間及處所。四、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方式。五、對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及詢問方式。六、選任期日之時間及處所。七、選任期日進行之…
  17.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條 法院為調查候選國民法官是否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消極資格(以下簡稱消極資格)情事,得於選任期日前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問題,並與檢察官及辯護人確認及整理問題內容。檢察官及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先…
  18.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條 …問題之內容及性質,認為適當者,得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先行詢問收受到庭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檢察官、辯護人於法院為前項決定前,得檢閱問題內容及陳述意見。
  19.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8條 …護人之意見後,決定下列事項:一、是否以書面問卷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二、檢察官或辯護人聲請詢問之問題,係由法院提問,或由檢察官、辯護人自行提問。三、以全體、分組或個別方式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四、詢問進行之原則或限制。五、…
  20.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9條 第六條所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問題,應基於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為之。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所擬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限制或禁止之:一、使候選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二、不當刺探個案心證。三、不當刺探候選國民法官隱私,…
  21.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0條 法院應定於選任期日前適當時期,自當年度之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中抽選出應通知於選任期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俾於選任期日三十日前完成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通知。前項年度之認定,以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22.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1條 法院於抽選程序前,宜斟酌下列事項,妥適決定預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一、本案性質。二、審理計畫所排定時程。三、過去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比率。四、過去候選國民法官經除名之比率。五、過去受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比…
  23.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2條 …處所,並以適當方法使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知悉。抽選程序,得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法庭或其他適當場所為之。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於抽選程序到場之情形,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提解其至法院,或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其見聞抽…
  24.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4條 抽選程序由主持之審判長或法官宣讀預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所使用之複選名冊後,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自複選名冊隨機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
  25.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6條 法院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後,應即配賦其專屬之候選國民法官代號。法院應將抽選結果製作為抽選結果資料,並依前項代號順次列載所抽選候選國民法官及其於備選名冊之編號(以下簡稱備選編號)。前項抽選結果資料一經作成,其以電子檔案製作者…
  26.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7條 法院應作成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持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簽名確認之。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二、持抽選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三、在場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27.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8條 …中有無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消極資格之人。前項所定調查,除準用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外,法院並得檢核候選國民法官於他案之除名紀錄、裁定不選任紀錄、辭任紀錄,及解任與其救濟結果之紀錄。第一項之調查,得…
  28.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0條 法院認候選國民法官有前條第六款所定情形,惟於選任期日前其情形可能消滅者,應註記該情事。候選國民法官有其他情事,得為審核其參與審判資格之參考者,亦得註記之。
  29.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1條 法院依第十九條規定除名以後,如認所餘候選國民法官不足該案所需人數者,得再自複選名冊補充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以下簡稱補充抽選程序),並審核補充抽出之候選國民法官有無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有消極資格情形,至所需人數補齊為止。法院為前…
  30.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審核及除名完畢後,應作成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前項名單準用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