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5條 法規: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5條 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誤餐費得由地方法院當場核發,或由地方法院採購餐點並辦理付款事宜。二、第三條第四項之團體保險,以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為投保單位,並承擔交付保險費之義務。三、其餘費用,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檢具憑證提出申請,經地方法院審核後,儘速以匯寄或其他方式核實支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