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3條 第十一條第三項及前條情形,申請支領費用之人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經本人簽名確認其主張為真實之聲明書,供地方法院審核之。前條情形,由地方法院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