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二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第6條 法院為調查候選國民法官是否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消極資格(以下簡稱消極資格)情事,得於選任期日前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問題,並與檢察官及辯護人確認及整理問題內容。檢察官及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問題並提出於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