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20條 法規: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20條 候選國民法官經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請求預借費用,並準用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