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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限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並自核准登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如附件二)後,始得營業: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航空站地勤業增加地勤業務項目或於所核准以外之航空站經營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檢附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及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影本,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依前項規定申請經交通部核准後,應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3.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依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經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4.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核准經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於本規則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許可證者,免繳換證費。
  5.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以下簡稱集散站經營業)係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之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6.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於航空貨物集散站內經營之業務應包含下列項目:一、航空貨物與航空貨櫃、貨盤之裝櫃、拆櫃、裝盤、拆盤、裝車、卸車。二、進出口貨棧。三、配合通關所需之服務。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一、航空貨櫃、貨盤保養、維護及整修…
  7.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經營集散站經營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營運計畫書:包括資金籌募計畫、資本運用、營運能量、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停車需求預估與因應…
  8.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機場之集散站經營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元。其他飛航依條約或協定明定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客運包機之機場,其集散站經營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千萬元。
  9.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6條 …項規定之限制。航空貨物集散站申請設置地點,應經民航局、航空站經營人及相關機關會勘同意。
  10.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7條 經許可籌設之集散站經營業者,應於四年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備妥有關場地、設備、設施,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提出申請,經民航局、航空站經營人及相關機關會勘同意並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
  11.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8條 集散站經營業遷移營業地點或於總站以外之其他處所設置分站者,其設置標準應符合第六條之規定,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二、相關設施設計圖。三、相關位置圖或配置圖。四、設施設置前後之營運…
  12.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條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於原核准土地範圍內增建、改建建物或新建地上物時,應檢附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文件,申請民航局核准興建,並於興建完成後檢附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文件,經民航局、航空站經營人及相關機關會勘同意後始得啟用。機場因設施條件限…
  13.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1條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於原核准建物範圍內增設貨棧時,應檢附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及海關核發之貨棧登記證影本,經民航局、航空站經營人及相關機關會勘同意後始得啟用。集散站經營業經核准登記啟用之貨棧面積縮減後與海關核發之貨棧…
  14.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2條 集散站經營業者其人員、車輛及貨物進出機場各區及其作業,應依海關、安檢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3條 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貨物進出機場應於交接區內辦理。前項貨物進出機場應以整盤、整櫃方式辦理。但與機場內集散站經營業所處理之貨物進行拆、併盤櫃作業者或因盤櫃傾倒或其他必要之整理者,不在此限。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貨物於交接區內由航…
  16.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4條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總站或分站之土地面積變更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同意:一、申請書。二、相關位置圖或配置圖。三、面積變更前後之營運狀況差異分析,包括:作業面積(含倉儲設…
  17.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不得出租或轉移他人使用。
  18.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集散站經營業於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報請民航局備查。
  19.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集散站經營業應將有關貨量統計比較表依地區、貨物、航空公司及承攬業分類,於次月十五日前報民航局備查。
  20.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3-1條 集散站經營業對進倉存儲之貨物,除另有約定外,自貨物點收進倉時起至貨物點交出倉時止,其貨物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包裝完整而內部貨物有短少或品質發生異常變化者。二、因政府實施管制所為之處分…
  21.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3-2條 集散站經營業對倉儲貨物應辦理保險。
  22.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集散站經營業經核准登記發給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後,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有關機關:一、受勒令歇業處分。二、自發給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之日起,逾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停業逾六個月。…
  23.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集散站經營業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董事、監察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應依法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前項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後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集散站經…
  24.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集散站經營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集散站經營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集散站經營業者限期改善。集散站經營業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或屆期未改善完成者,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25.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由民航局核發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許可證(如附件五),始得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
  26.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國內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前項規定申請籌設航空貨物集散站者,應另檢附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外籍民用…
  27.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集散站經營業之各項收費費率,由集散站經營業者訂定並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28.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核發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換、補發許可證,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29.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經前項許可時,準用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應檢附原領自辦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向民航局換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30.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42條 …料或物品。十二、停止執行導遊業務期間擅自執行業務。十三、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十四、受國外旅行業僱用執行導遊業務。十五、運送旅客前,發現使用之交通工具,非由合法業者所提供,未通報旅行業者;使用遊覽車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