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1條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核發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換、補發許可證,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