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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3條 當事人、辯護人得以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摘要證據內容並當庭展示以輔助其說明證據。前項資料得以適當方式標記其重點,惟不得超越合理之範圍。第一項資料不得記載對證據之評價。但為當事人、辯護人不爭執者,不在此限。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
  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4條 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說明證據之內容,宜注意避免涉及己方之意見或評價。但當事人、辯護人雙方不爭執之事項,不在此限。依本法第七十七條陳述證據證明力之意見,宜注意避免於證據調查階段提前辯論或重複爭執同…
  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7條 …提示,得以直接提交或當場展現其外觀等方式供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之。依前項規定提交或當場展現證物時,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利用實物提示機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或指示助手協助其操作。前二項情形,應注意妥善包…
  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0條 …範圍,經審判長許可後,始得實施之。審判長為前項決定時,應徵詢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考量有無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但書各款所定禁止之情事。第一項道具或模擬計畫應事先給予他造檢閱或確認之機會。但於他造不…
  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4條 證人、鑑定人提出自行準備之資料者,經詰問之當事人、辯護人確認內容後,得使證人、鑑定人以該資料輔助陳述之。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第四項規定。
  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7條 當事人、辯護人就依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規定所為之詰問方式或內容認為違背法令或不當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8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調查證據完畢後,得於調查完畢後立即提出,或數項證據調查完畢後或當日庭期結束前一併提出。有事實足認證據確實難以依前項期限提出之情形,如於調查證據過程中已適當記錄其內容,並經他…
  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9條 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提出證據,除向法院提交其原本或複本外,並宜同時靈活運用電子卷證方式為之。前項證據屬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者,應提出保存該證據資料之儲存媒體。第一項證據…
  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0條 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提出證據者,法院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其提出情形。
  1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2條 …收據。二、經依法扣押之物:發給受移交扣押物之證明。書記官收受當事人、辯護人提出之證物者,應製作證物或扣押物品保管清單。證物除依前二項規定保管外,法院認有必要者,並得於調查該證物完畢後,命以攝影、影印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記錄其…
  1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3條 當事人、辯護人因所聲請之證物體積巨大、具有危險性或因其他原因,而有於證據調查程序前先送至法院並為特別保管措施之必要者,得請求法院提供適當場所、設備或為其他必要之協助。前項情形,由地方檢察署、辯護人或被告自行派員運送及保管…
  1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0條 …辯論過程中引用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或有其他不適當之陳述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請求審判長制止之;審判長未即時制止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並請求將異議與裁定結果之要旨記明於筆錄。
  1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4條 …依現已調查之證據表示心證,宜適時提醒仍應保持開放態度完整見聞當事人、辯護人提出之證據與主張內容後,再對本案做出判斷。
  1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7條 …或由審判長代為提問。審判長認為提問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提問不當者,得請求審判長為適當之處理,認為審判長未為處理或其處理有違誤之情形,得向法院聲明異議。第二項情形,審判長宜懇切說明認為不當之…
  1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3條 …相關之必要事項。前項事項,宜由審判長事先作成書面文件,並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檢察官、辯護人得對前項書面文件表示意見,並請求法院記明於筆錄;法院並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定提出意見之期限。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於…
  1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5條 …解釋重要之法律概念。二、喚起對於調查證據內容之記憶。三、說明當事人、辯護人之主張及本案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四、釐清證據與主張之差別。五、促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進行討論。審判長認為評議討論中有下列情形時,得適時提醒或導正:…
  1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2條 …國民法官或使其混淆。第一項事項,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先行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6條 就直接或間接影響犯罪認定之事項當事人、辯護人有爭執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於評議時宜提出討論,並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各該事項之意見。前項事項,亦得由國民法官主動提出討論。第一項事項屬於間接事實者,並宜注意充分討論推認直接事…
  1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3條 …在之意義及科刑以外之社會性制裁作用。前二項說明,宜於事前有使當事人、辯護人確認並表示意見之機會。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0條 …一項資料之提供,宜於國民法官法庭充分討論後為之。法院宜事先使當事人、辯護人知悉預定提供之罪名、社會類型種類、檢索條件,且給予檢察官、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4條 關於終局評決之表決事項,宜事先以適當方式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並使檢察官、辯護人有表示意見之機會。
  2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7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裁判確定後得聲請閱覽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評議意見單。但法院認聲請閱覽之內容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國民法官身分者,得限制閱覽該部分之資料。前項閱覽,應在法院指定之處所為之。
  2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8條 …之,其內容應載明判決之實質理由,以彰顯判決結論之正當性,並使當事人、辯護人瞭解而得尋求救濟。國民法官無庸於判決書上簽名,惟法官應於判決書之案由或理由欄中記載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2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9條 …、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部分:(一)重要爭點,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有不同意見,且法院確認足以影響犯罪成立與否之事項。(二)判決理由欄中應記載認定被告成立犯罪之積極證據及據以推論之理由。如以直接證據證明重要爭點存否…
  2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3條 …審判程序錄音、錄影方式調查之。關於前二項事項,更審法院應先使當事人、辯護人有表示意見之機會。更審案件之審理,應以適當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本案爭點、證據內容、歷審判決結果及撤銷發回之原因,並注意避免造成其時間與…
  2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6條 未於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且未經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調查者,為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所稱新證據。前項未經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調查,包含未曾提出證據調查聲請,及提出聲請後未經調查即撤回聲…
  2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7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詰問證人、鑑定人、通譯時提示之資料,未經法院裁定以之為證據並調查完畢者,非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所稱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2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8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第二審法院審酌調查之必要性時,宜考量調查該證據後,綜合一切事證判斷結果,是否足認有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情形之一,而應予撤銷之高度可能。前項證據曾經第一審法院駁回調查之…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9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聲請調查之證據,經第二審法院准許調查,並合法調查完畢者,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證據如經第二審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無調查之必要,或新證據不符合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之。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02條 …合法調查之證據,得逕為更審法院判斷之依據。前項情形,宜注意使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爭執證明力之證據有表示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