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提出證據,除向法院提交其原本或複本外,並宜同時靈活運用電子卷證方式為之。
前項證據屬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者,應提出保存該證據資料之儲存媒體。
第一項證據屬本法第七十六條之證物者,應併同扣押物品目錄或證物清單送交法院。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9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六章 審判程序 › 第六節 證據調查完畢之提出
第2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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