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提出之證據屬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筆錄或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者,法院應將其原本或複本編入於審判卷宗內。
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提出之證據屬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者,法院應以適當方式將其儲存媒體附於審判卷宗內。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1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六章 審判程序 › 第六節 證據調查完畢之提出
第221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六章 審判程序 › 第六節 證據調查完畢之提出
第22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