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鑑定人提出自行準備之資料者,經詰問之當事人、辯護人確認內容後,得使證人、鑑定人以該資料輔助陳述之。
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第四項規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4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六章 審判程序 › 第五節 證據調查 › 第四款 人證
第2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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