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7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母法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六章 審判程序 › 第五節 證據調查 › 第四款 人證 第217條 當事人、辯護人就依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規定所為之詰問方式或內容認為違背法令或不當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