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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0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應標明虛擬資產之字樣。但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在此限。非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使用前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
  2.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1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有最低之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因虛擬資產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
  3.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2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具備前項規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
  4.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3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一定成數。但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適用之。前項一定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4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營運持續性政策,並採取適當措施及程序;其辦…
  6.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
  7.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6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應本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8.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7條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對於客戶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主管機關得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前項應保守秘密之資料訂定相關之書面保密措施,並以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揭露保密措施…
  9.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8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分別獨立。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債權人不得對虛擬資產服務商保管之客戶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時,其保管之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虛擬…
  10.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9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辦理虛擬資產業務所涉法定貨幣之收付,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之法定貨幣留存於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存款專戶。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將前項客戶留存之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虛擬資產…
  11.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0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拒絕客戶提取或轉出其資產。但依其他法律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客戶,得予暫停轉入、提取或轉出其資產或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
  12.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對於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出借虛擬資產業務之出借總額、個別虛擬資產出借限額及對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出借,得予限制;其限制額度、出借交易規範、關係人與關係企業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2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查核簽證或核閱、申報程序、申報期間、公告事項、備置、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
  14.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3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應揭露與通報主管機關;其揭露與通報之方式、項目、範圍、時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
  15.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4條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確保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虛擬資產之發行係無償。二、虛擬資產之發行…
  16.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5條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就其提供集中交易市場服務之虛擬資產,應報主管機關核備;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核備之…
  17.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6條 虛擬資產保管商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其財產權歸屬於客戶,虛擬資產保管商不得與客戶約定財產權移轉予虛擬資產保管商。虛擬資產保管商收受客戶之虛擬資產,不得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混合保管。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經常…
  18.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7條 虛擬資產保管商委託他人保管客戶之虛擬資產者,該他人以主管機關許可之虛擬資產保管商為限。虛擬資產保管商有前項之情形者,應告知客戶。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虛擬資產保管商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19.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8條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確保其提供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有第二十四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虛擬資產承銷商應就其提供發行或銷售及…
  20.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9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21.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0條 同業公會應基於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保障虛擬資產交易市場秩序、協調同業自律及促進虛擬資產產業創新之目的訂定其章程;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監督事項、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22.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3條 同業公會應定期辦理對虛擬資產服務商、客戶或公眾之教育宣導。同業公會應協助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必要時,同業公會得辦理教育訓練。
  23.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始得提供服務;虛擬資產服務商申請同意交易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24.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6條 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總面額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
  25.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8條 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26.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41條 穩定幣發行人應對外揭露下列資訊:一、發行說明文書。二、準備資產管理政策及穩定幣贖回政策。三、流通在外之穩定幣餘額。四、準備資產之組成內容、價值及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定期查核之結果。五、準備資產之外部審計報告。六、其…
  27.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42條 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前項所稱有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指對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交易人之認購或交易決定…
  28.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43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交易人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
  29.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44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三、命令虛擬資產服務商解除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職務或停止其一年以下…
  30.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4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或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