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13條 法規:虛擬資產服務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13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一定成數。但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適用之。前項一定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