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一定成數。
但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適用之。
前項一定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