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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 200 頁- 行政水利法 第97-1條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
- 行政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4條 …指依漁業法相關規定領有漁業執照經營漁業之船舶。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內之土地,不適用農田及魚塭受災救助。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救助民眾受災時生活,仍得視情形比照或另行訂定標準予以救助。
-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水利、電業、公用氣體燃料、重大工業、商業、科技及其他相關經建設施,發生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而有強制接管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機構(以下簡稱民間機構)並公告之:一、民間機構之名稱及其地址。二、…
-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自前條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有關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接管人為繼續維持營運設施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所支出之費用,除經主辦機關核准由民間機構負擔者外,其費用分攤及給付方式,依雙方之接管契約或其他契約之約定。
-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8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被接管營運事項召開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民間機構於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對標的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受強制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民間機構應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財產目錄、原使用之機器、設備、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
-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21-1條 …國營事業有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國營事業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區域,由國營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劃定。…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26條 國營事業之安全設施、員工訓練及技術管理等項,應採用最有效率之方法與制度。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所稱水庫,指水資源利用及防洪關係重大之堰、壩與其附屬設施及蓄水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公告之水庫,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水庫管理…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二、基地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海堤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三、屬重大公共建設之水利建造物。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之土地,指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措施辦理。前項放水流量,在水庫下游設有下池或相當於下池功能之設施,供以調節上游水庫放水者,為調節後之放水流量。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水道防護範圍,指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該水道水流所及地區。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範圍線;用地範圍線,指包括水道預定或已建築之河防建造物或排水設施與水防道路及養護保留使用地與應實施安全管制所及之範圍線。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水利建設專款,指專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管理及水利事業研究發展之款項,其項目包括調查測驗、研究規劃、設計施工、學術獎勵、人才培育及儀器製造。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條 …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運輸系統之開發。五、機場之開發。六、遊憩設施及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之開發。七、殯葬設施及宗教建築之開發。八、發電廠、變電所之開發及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天然氣貯存槽等設施之開發。九、掩埋場、焚化廠、廢棄物…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3條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涉及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取得核定函。前項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以其單一區塊面積達一公頃以…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5條 …查與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之審查與核定,亦同。四、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之監督查核,由當地之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辦理;屬跨越二以上直轄巿、縣(巿)行政轄區者,由各該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會同辦理。…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4條 …檢核基準及土地開發利用對區外排水影響檢核基準之各單項出流管制設施,其計量單位之數量增減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中滯洪體積減少百分之十以上。三、調整滯洪池出水口型式或位置。四、調整出流管制設施位置。五、增減出流管制設施項目。六、…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規定廢止時,得命義務人回復原狀或就出流管制設施為適當處置,義務人不為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其費用並由義務人負擔。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9條 出流管制設施工程停工時,義務人應敘明停工期限及安全措施,於停工前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停工,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工或停工期限有展延之必要時,義務人應於停工期限屆滿二十日前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復工或…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0條 出流管制設施需分期施工者,應於出流管制計畫書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容。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1條 …關專業技師辦理監造業務。但出流管制計畫內容,經審核無出流管制設施者,得由義務人自行委託具有該開發樣態之監造相關專業機關(構)辦理之。出流管制設施施工期間,承辦監造技師應依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監造及檢測施工品質,並依照工…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2條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於出流管制設施施工期間,實施施工督導查核時,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應備妥監造紀錄及相關資料到場說明。前項規定之承辦監造技師因故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4條 …二十五條規定之全部停工之工程,指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之出流管制設施及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之工程。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7條 出流管制設施完工後,義務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並檢附竣工書圖、照片及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檢核表,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完工;分期施工者,應分期申報。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委託機關(構)監造者,前項竣工檢核表免…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8條 …實施檢查。檢查合格者,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發給出流管制設施完工證明書。前項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義務人限期改善,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流管制計畫內容,經審核無出流管制設施者,第一項規定之檢查,得由義務人於取得工程…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9條 出流管制設施施工,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者,義務人應於期限屆滿二十日前,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