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六章 水之蓄洩 第51條 設有洩洪閘門之水庫,於洪水期間水庫水位上升段,其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流入水庫之最高流入量;水庫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該水庫流入量之最高增加率。但有危及水庫安全之虞時,得依前條防洪操作及緊急運轉措施辦理。前項放水流量,在水庫下游設有下池或相當於下池功能之設施,供以調節上游水庫放水者,為調節後之放水流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