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法規: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第4條 自前條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有關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