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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34條 …得指定大法官行之。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至遲應於二十日前送達當事人。
  2.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36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之發言時間,由憲法法庭定之。大法官得於任何時點中斷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陳述,並為發問。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有數人者,除另得審判長之許可外,由一人代表為陳述或辯論。前三…
  3.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37條 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交互詢答。
  4.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48條 宣示裁判,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5.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53條 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6.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58條 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就法規範違憲與否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之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7.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60條 原因案件他造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他造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8.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61條 當事人以外之其他機關就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本章案件審理結果對其憲法上權限具有重要性,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前項情形,憲法法庭得通知其他相關機關以書面陳述意見。
  9.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69條 當事人以外之地方自治團體就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本章案件審理結果對其受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限具有重要性,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前項情形,憲法法庭得通知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以書面陳述意見。
  10. 司法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2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及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閱卷,及其費用徵收標準,依本規則辦理。依前項得提供閱卷之卷宗,指案件審理中及審理終結後經集中保管而未逾管理保存年限之卷宗。依檔案法歸檔卷宗之閱覽,…
  11. 司法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3條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解釋文及理由書草案、準備或評議文件,亦同。
  12. 司法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5條 言詞辯論程序聲音、影像之公開播送,應斟酌當事人、第三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或程序之進行,以即時或延後播送方式為之。其他公開程序,得準用前項規定為公開播送。未行公開播送之公開程序,其聲音、影像,憲法法庭認適當者,得公開於憲法法庭…
  13. 司法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7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除憲法法庭主動公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外,得於錄音、錄影之期日翌日起,向憲法法庭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前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經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憲法法庭就…
  14. 司法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8條 兩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均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書狀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就他造之主張或為準備言詞辯論提出之書狀及附具之證據、文件,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通知他造。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送方書狀後,應以電子郵件副…
  15. 司法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第6條 …複本與正本不符者,以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正本為準。前二項規定,於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者,準用之。
  16. 司法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第6-1條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合本規則所定之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法庭裁定所定之期間,而無命補正之必要者,憲法法庭得不公開其意見書之全部或一部。
  17. 司法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第2條 …第一項規定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提供之專業意見或資料。四、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五、其他經憲法法庭認有必要公開之…
  18. 司法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第3條 …法所稱之公開,除憲法法庭另有指定外,係指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供當事人及不特定公眾閱覽。
  19. 司法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第8條 …開事項之書狀電子檔於憲法法庭:一、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當事人。二、機關、法院或地方自治團體。三、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機關或團體。四、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
  20. 司法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2條 …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收受文書者。五、商業事件文書:指商業事件之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提出之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六、訴訟文書:指法院發出之文書、通知。
  21. 司法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3條 法院應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公告於網站。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除別有規定外,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收受商業事件文書及收受訴訟文書。法院除裁判書及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情形外,應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
  22. 司法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之商業事件文書,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依所定格式(附式)製作,並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限定之檔案大小及類型為之。傳送方傳送之商業事件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傳送…
  23. 司法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7條 …、書面回答他造提出之詢問及附具結之結文,除別有規定外,應交由當事人或關係人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至法院。前項具結之結文原本,應由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於法院。
  24. 司法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3條 本法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關係人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或法院依本法為當事人、關係人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應由法院核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者。律師與當事人、關係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
  25. 司法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4條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繁簡、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數、事件公益性、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一、訴訟事件:最高額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或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計算;在新臺幣五千萬元…
  26. 司法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2條 …備。四、陳述人:指法院利用遠距審理設備,使其為陳述或受訊問之當事人、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等其他程序關係人。
  27.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 …者,應分別將事件卷證移送或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本法施行後,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三項起訴之商業事件,由商業法院處理。
  28.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其本案訴訟為商業事件,於本法施行後,當事人聲請撤銷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向原裁定法院為之。二、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29.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6條 當事人合意非屬商業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商業法院者,不生合意管轄之效力。
  30.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7條 …通法院應裁定駁回之。普通法院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移送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