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61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四章 機關爭議案件 第61條 當事人以外之其他機關就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本章案件審理結果對其憲法上權限具有重要性,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前項情形,憲法法庭得通知其他相關機關以書面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