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四章 機關爭議案件

條文:
第61條(共 1 條)
當事人以外之其他機關就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本章案件審理結果對其憲法上權限具有重要性,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
前項情形,憲法法庭得通知其他相關機關以書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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