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由法院行調解程序之商業事件,於本法施行後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行訴訟程序者,應分別將事件卷證移送或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
本法施行後,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三項起訴之商業事件,由商業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