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本細則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細則所稱商業法院,係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商業事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施行後,由原審法院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處理。
前項事件,經裁判後提起上訴、抗告;或裁判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其管轄法院及審理程序適用本法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事件,經裁判後提起上訴、抗告;或裁判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其管轄法院及審理程序適用本法施行前之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上級審法院之商業事件尚未終結,於本法施行後經發回或發交者,由原審法院或受發交之法院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審判之。
本法施行前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其本案訴訟為商業事件,於本法施行後,當事人聲請撤銷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向原裁定法院為之。
二、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向原裁定法院為之。
二、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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