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第6條 法規: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6條 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除應提出正本一份於憲法法庭外,應按憲法法庭指定之份數,提出紙本複本於憲法法庭。前項複本與正本不符者,以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正本為準。前二項規定,於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者,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