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依序於頁面頂端置中處標示編號,不黏貼標籤,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
其格式如附件二所示。
書狀及其所附證據或文件均應逐頁於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
其總頁數逾二十頁者,並應於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首頁編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