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第4條 法規: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4條 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附件一之規定。但依憲法法庭所命提出之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頁數或字數經憲法法庭另有限定者,不在此限。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不計入限制之頁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