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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0條 …維修紀錄及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時數分布等資料交由民航局公布,作為乘客選擇之參考。第二項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7條 乘客於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乘客於調處時,受航空器運送人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航空器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第一項之調處辦法…
  3.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7-3條 航空器載運之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未經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者,不得進入航空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條約、協定及國際公約規定,不需安全檢查。二、由保安控管人依核定之航空保安計畫實施保安控管之貨物。三、其他經…
  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1條 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或因乘客有過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乘客因航空器運送人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器運送人應負賠償之…
  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3條 乘客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之規定。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3-1條 …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乘客隨身行李之賠償責任,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前二項所定之損害者,不得主張賠償額之限制責任…
  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08條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乘客或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4條 …三第三項規定,載運未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之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五、違反依第四十七條之五所定辦法有關航空器戒護與清艙檢查、旅客、行李、貨物、空廚餐飲及侍應品保安措施、戒護與被戒護人員、武裝空安人員及其…
  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9-3條 …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
  10.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69條 …氣管、小艇及登艇場所,保持適當距離。三、客船之裝載場所,應與乘客艙室保持適當距離。
  11.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08條 …車輛渡船除搭載車輛駕駛人及隨車作業人員外,如搭載超過一二人之乘客者,其船上及車上所載爆炸物品,不得超過第四十六條所規定允許裝載之總重量,並不得裝載有左列危險品之槽櫃車:一、液氧。二、液氨。三、鹽酸。四、硫酸。五、醇。六、…
  12.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4-1條 搭乘民用航空器轉機過境之乘客,除下列各款人員外,每人應依第二項費率繳納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一、經外交部通知給予禮遇之外賓與其隨行眷屬。但以經條約、協定、外交部專案核定或符合互惠條件者為限。二、未滿二足歲之兒童。前項轉機過…
  13.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條 …間:指在艙壁甲板以上或以下之封閉空間,可供機動車輛進出,並有乘客出入口之空間。如容載車輛之總淨高不超過十公尺者,其空間得容納多層甲板。二十九、特種用途船:指從事特定任務之船舶。三十、特種人員:指在特種用途船上執行與該船舶…
  14.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6條 …防火構造適用之船舶規定如下:一、第壹等級:(一)航行國際水域乘客人數超過三十六人之客船。(二)除內水水域外,乘載特種人員超過十二人,且全船人數超過二百四十人之特種用途船。二、第貳等級:(一)航行國際水域乘客人數未超過三十…
  15.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71條 …火警(煙及高溫)偵測及警報系統,其警報信號應同時能於駕駛室及乘客艙室顯示可聞可見之信號。
  16.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條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貨船始得兼搭載乘客;貨船兼搭載乘客不得超過十二人;全船人數不得超過貨船搭客證書記載之安全設備可容載人數。
  17.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貨船兼搭載乘客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於船舶發航前及到達時,造具乘客名冊,其格式如附表一,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18.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5條 貨船之乘客房艙、救生設備不符合規定,或其貨物有爆炸性、自燃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等,有危及乘客安全之虞或為乘客安全之其他理由者,航政機關得禁止搭載乘客。
  19.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6條 貨船搭載乘客,應備有固定舖位之乘客房艙,置備有效之通風及光亮,每一固定舖位應以一人使用為限。但航程在六小時以內、乘客房艙內設有固定座位者,不在此限。
  20.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7條 乘客房艙與船員房艙,應有適當之分隔,並應於各客艙門上標明乘客房艙及乘客人數字樣。
  21.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8條 乘客房艙應在主甲板以上。但長度不滿一點八二公尺或寬度不滿一點三二公尺或高度不滿一點八二公尺之處所,不得作為乘客房艙。但航程在七十二小時以上之遠洋區域者,其乘客房艙高度,不得少於二點一公尺。船艏防碰艙壁以前之處所或上甲板上…
  22.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9條 乘客房艙分甲、乙兩級,甲級房艙每間之固定舖位不得超過兩個,乙級房艙每間之固定舖位不得超過六個。
  23.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0條 乘客房艙之固定舖位,長度不得少於一點八二公尺,寬度不得少於零點五六公尺。一個床架上之固定舖位,不得超過兩層。固定舖位前應留有至少零點七六公寬度之通道。
  24.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3條 各乘客房艙間應以緊密而又堅實之艙壁分別隔離,並應直接通至有兩個出口之公用走道。航程在七十二小時以上之遠洋區域者,其公共走道之寬度,應在零點九公尺以上,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少於零點六公尺,各房艙均應裝有堅強之門鎖,內外均可關…
  25.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6條 兩停泊港間航程在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貨船,應供應乘客膳食,並置備足夠全船人數在該段航程中供應膳食所需之食物,並應有適當之冷藏及炊事設備。
  26.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7條 船上未設置乘客專用餐廳時,得使用船員之餐廳。
  27.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8條 船上應有乘客專用之盥洗、廁所等衛生設備。但未滿總噸位一千之船舶,得與船員之公共衛生設備合用之。船舶航程在十六小時以上者,應配置乘客專用之沐浴設備。
  28.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21條 …有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之虞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拒絕乘客作為行李隨身攜帶或交託運送。
  29.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22條 船長對於乘客隨身攜帶及交託運送之行李,認為有前條所定物品之疑義時,得要求乘客將其內容明白申報,必要時並得隨時查驗之。船長查驗前項之行李時,除不得已事由外,應會同乘客為之。
  30.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23條 …達港口後送請有關機關處理。前項查驗所生之損害及所需費用,概由乘客負擔。但行李內並無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物品時,其因查驗所生之損害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