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8條 乘客房艙應在主甲板以上。但長度不滿一點八二公尺或寬度不滿一點三二公尺或高度不滿一點八二公尺之處所,不得作為乘客房艙。但航程在七十二小時以上之遠洋區域者,其乘客房艙高度,不得少於二點一公尺。船艏防碰艙壁以前之處所或上甲板上自艏材內面起向後量至相當於最大模寬二分之一以前之處所,不得作為乘客房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