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23條 法規: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23條 船長依前條規定查驗行李,發現其中混雜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物品時,應予拒運,在航行中並得視物品性質予以毀棄或暫時封存,俟到達港口後送請有關機關處理。前項查驗所生之損害及所需費用,概由乘客負擔。但行李內並無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物品時,其因查驗所生之損害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