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11條 郵政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