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9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19條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四、業務績效之評鑑。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