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3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23條 本院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