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0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20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