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8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8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院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院長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