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之事業。
二、固體再生燃料(SolidRecoveredFuel,SRF):指以附表具適燃性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混合作為燃料,且品質符合附件一所定品質標準者。
三、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途之行為。
四、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登記有案,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為固體再生燃料之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