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5條 再利用機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併同載明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資格及再利用檢核相關文件,送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依本辦法及附表規定從事再利用。第三條及前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審查應以書面審查、現場勘查及試運轉之三階段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