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3條 法規: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3條 輸入應施檢疫物,除本準則所定檢疫條件另有規定者外,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繳驗下列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一、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二、提單(Billoflading)或海/航貨運提單(Seawaybill/Airwaybill)。三、進口報單或海關申報單影本。四、其他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