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除本準則所定檢疫條件另有規定者外,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繳驗下列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一、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二、提單(Billoflading)或海/航貨運提單(Seawaybill/Airwaybill)。
三、進口報單或海關申報單影本。
四、其他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