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植物診療師公會分為下列二級:一、直轄市及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二、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
- 第39條直轄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以在該區域申請執業登記之植物診療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
- 第40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41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 第42條植物診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應分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43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之入會、退會及…
- 第44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分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二、理、監事選舉情形…
- 第45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撤銷之。前項處分必要時亦得由主管機關…
- 第46條植物診療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之;其應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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