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 第39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公會 第39條 直轄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以在該區域申請執業登記之植物診療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直轄市及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應加入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為會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