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 第19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植物診療機構管理 第19條 植物診療機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領有開業執照,始得開業。前項申請開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登記事項、開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植物診療機構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