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5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5條 宣誓之監誓人為司法院院長、指定管轄法院之院長或法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