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條 法規: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2條 地方法院為次年度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以下簡稱初選名冊)之審核事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核小組執行職務期間為自組成之日起至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