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第4條 法規: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4條 法院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將有意願受法院選任為程序代理人且符合前二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