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第7條 法規: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