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第6條 法規: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被選任之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