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50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六節 裁判 第50條 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駁回更正裁判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